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