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内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内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