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收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报告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重新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报告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重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