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实施监督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