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