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五章 监督的公开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五章 监督的公开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信函、电子邮件和召开通报会等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