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五章 监督的公开
第五十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五章 监督的公开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五)其他途径。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五)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