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五章 监督的公开

第五十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五章 监督的公开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五)其他途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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