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