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开始一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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