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同一专项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