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组织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对专项工作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汇总后,书面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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