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九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收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