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决算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其他监督活动。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和承办机构、时间、方法等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决算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其他监督活动。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和承办机构、时间、方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