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做好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