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突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方式,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