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