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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