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