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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