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八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