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对报告机关开展的专项工作作出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的意见,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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