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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