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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