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本级决算;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八)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九)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票决。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本级决算;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八)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九)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