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再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的重大事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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