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