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八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以外,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以外,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
(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