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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