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按照下列规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