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召开听证会、沟通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召开听证会、沟通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