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或者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列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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