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