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未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