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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