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命令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该决定、命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依法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策,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