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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