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监察委员会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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