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