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服务和监督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