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二章 合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二章 合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按规定向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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