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缴,并按规定返还有关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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