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