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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