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权益。土地整治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