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档案,及时发布相关信用信息,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