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用于土地整治。
耕地耕作层剥离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项目供地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
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合理选址与布局,并按照临时用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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