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优质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储备区。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的指标管理,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
农用地整理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的指标管理,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
农用地整理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