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土地整治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整治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整治项目现场进行勘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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