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档案,并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