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用地整理,是指在农用地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工矿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改造为农用地的活动。
(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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