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